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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5-02-19 10:07:18   浏览次数:310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

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海事管理机构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事项。

        办理结果: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船员适任考试

管理级与操作级船员

345

170

450

225

支持级船员

150

75

250

125

注: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考试按内河适任证书标准收取考试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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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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