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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子项:
1.《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3.《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4.《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5.《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签注
(一)《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限国际航线船舶)、各分支海事局、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程序与布置手册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2 | 一式两份。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限国际航线船舶)、各分支海事局、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3 | 一式三份 |
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限国际航线船舶)、各分支海事局、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确认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过驳作业计划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2 | 一式两份 |
3 |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限国际航线船舶)、各分支海事局、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确认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1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3 | 一式三份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关于实施<MA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修正案的通知》全文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确认条件:
1.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具有可充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预约办理) | 联系电话:0898-28830056 手机24小时值班电话:180846782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