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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确认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满足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2.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合理,并符合培训大纲的相应要求;
3.教学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4.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5.培训采用的培训方式和资源保障科学、有效,完成课程后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培训课程确认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与培训项目相关的总体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3 | 培训计划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4 | 教学大纲和详细的教学方案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5 | 由不低于该培训课程教学人员标准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 | 1 | 仅适用于海船船员培训项目 |
6 | 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模拟器训练标准要求的测试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7 | 培训机构认为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如有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对培训课程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三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