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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拟从事危险货物申报或报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全文。
子项:
1.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
2.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
(一)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
许可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5.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提交材料:
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初次申请)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2 | 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3 | 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重新申请)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2 | 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
许可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5.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6.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提交材料:
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首次申请)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2 | 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3 | 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4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正常辨色力的体检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重新申请)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2 | 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3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正常辨色力的体检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二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