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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船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全文。

子项: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限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提交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免于提交

4

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5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免于提交

4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

船员服务簿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8

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9


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免于提交

4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

船员服务簿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6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免于提交

4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

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适用时

6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

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损坏时

4

证书遗失说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

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

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船员服务簿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

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4

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船员服务簿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

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4

引航资历及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引航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证书所载明的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办理流程:

二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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