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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中国洋浦港”籍船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子项: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
许可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可免于提交 |
4 |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污损换发: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可免于提交 |
4 | 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到期换发: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可免于提交 |
4 |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所有权转移注销: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时签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许可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光船租赁合同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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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二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