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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23年11月30日,海南海事局印发了《海南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随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航运要素快速增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信用建设攻坚方案》等政策法规要求,防范航运要素聚集带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进一步优化提升海事营商环境,促进自贸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全面覆盖海事监管对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海南海事局辖区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覆盖了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管服务的各类对象。
(二)全新设立五种名单类型。《规定》将信用名单分为守信激励名单(“红名单”)、信用正常名单、信用关注名单、信用较差名单和失信惩戒名单(“黑名单”),强化了信用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客观化,同时还与交通运输部、海南省政府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三)明确了信用名单的认定标准。存在获得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南海事局评定的诚信典型等情形的信用主体,可自愿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列入“红名单”;信用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的海事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列入“黑名单”;“信用正常名单”、“信用关注名单”和“信用较差名单”则对应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中被评价为B类、C类和D类的信用主体。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四)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适用于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的信用主体。该类信用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后,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对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海南海事局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统一公布信用修复结果。
(五)动态调整名单内容。“红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诚信典型被撤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红名单”;“黑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或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信用较差名单”。上述移除出相应名单的信用主体自动进入“信用正常名单”。
(六)强化了信用承诺在海事信用管理中的应用。信用承诺分为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两类。除“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以外的信用主体在辖区办理海事51吃瓜网-51黑料网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告知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经申请人自愿并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后,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鼓励信用主体在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作出主动公示承诺,并自愿接受海事监管和社会监督。海南海事局将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并公布海事现场监管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书》。